公告!
关于征求《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促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新修订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精神,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安徽省司法厅会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拟订了《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在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安徽省合肥市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将意见发送至指定工作邮箱(ahsft@163.com)。
特此公告。
《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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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下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大制度设计,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积极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大力推进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安徽作出了应有贡献。当前,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治国进程不断加快、检察司法改革持续深化和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新期盼,以及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的客观需要,已有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有些内容显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很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从而不断推进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提质增效。为此,我们在总结各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上级部署要求,对原有的《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安徽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规定》共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依据、基本原则、级别区分、选任管理机构及职责、人民监督员权利等内容。第二部分明确了选任条件、禁止参选情形、名额分布、选任公告、产生方式、审查考察、拟任公示、任命、缺额增补选、资格免除、违反履职规定的处理、异议复核、主动辞任、等内容。第三部分明确了培训原则、培训类型、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内容。第四部分明确了抽选原则、抽选流程、抽选确认、抽选回避、重新抽选等问题。第五部分明确了考核类型、考核内容、考核依据、考核等次、考核结果运用等问题。第六部分明确了人民监督员信息公开、管理信息台账、经费保障等问题。第七部分明确了规定的生效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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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编辑:方航
校对:朱洪刚
审核:徐春节
安徽省司法厅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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